(2017)豫0305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颛云霞与被执行人孙增涛、吕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颛云霞,孙增涛,吕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颛云霞,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孙增涛,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吕晓红,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洛阳市涧西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0305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增���、吕晓红银行存款或收入47354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孙增涛、吕晓红自2015年10月1日以4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孙增涛、吕晓红自2016年10月8日起以45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