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地海与古交市老万山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李俊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地海,古交市老万山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李俊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6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地海。委托代理人:刘永辉,系刘地海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古交市老万山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河口镇火山村瓮窑沟黑砂岩。法定代表人:郭慧珍,该合作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万忠,男,古交市老万山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俊生。再审申请人刘地海与被申请人古交市老万山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李俊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晋01民终5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地海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刘地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575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工程款和劳动工资263210.07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刘地海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6日,再审申请人刘地海经李俊生介绍到古交市老万山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处改建二层楼和食堂及做工等工程,全部承包,刘地海组织三十余名工人,提供机械设备承建老万山庄二层楼和食堂及做工工程杂活,工程经被申请人验收合格按口头协议每平米260元计算,不包括贴地板砖,墙砖面积数。经山西建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工程结算劳务工资核算,工程总价为461450.07元,核减被申请人支付198240元,被申请人再付刘地海263210.07元。关于刘地海是否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刘地海施工队有30余人,并有大量的机械设备,做工120天。李俊生没有工人和设备投入,只是工程的介绍人并不是合伙人,古交市老万山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不应将余款263210.07元付给李俊生。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刘地海带领部分工人在古交市老万山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处施工是事实,但又否认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刘地海,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违法悖理的。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确认刘地海在古交市老万山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施工的事实,古交市老万山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对刘地海在其工地施工的事实也予以确认,对施工的项目也不持异议,刘地海付出的劳动理应获得回报。但原审法院在确认刘地海施工事实的基础上,既否定了刘地海与古交市老万山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否定了刘地海与李俊生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明显与事实不符,对于古交市老万山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李俊生以及刘地海之间各自成立什么法律关系没有查明。李俊生与刘地海之间是合作共同承包工程,还是李俊生承包工程后转包或分包给刘地海,或是存在其它法律关系,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应当继续查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春生审 判 员 文 劼审 判 员 孙成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 娟书 记 员 张静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