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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常兆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兆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48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兆琴,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兆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兆琴于2017年6月30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湖光中街,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在三起交通事故中,常兆琴均负全部责任。经《酒精检验报告》证实,常兆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0mg/100ml。被告人常兆琴被当场抓获归案,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常兆琴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常兆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兆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