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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袁先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91刑初9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先红,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捕前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黑水镇桂家山村袁家岭组。2010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提押解回并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先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红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先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袁先红伙同唐金刚(已判刑)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馨家园二区入室盗窃四起:1、被告人袁先红伙同唐金刚在青馨家园二区14栋1单元601室,盗窃现金人民币约2200元、卡西欧手表一块。2、被告人袁先红伙同唐金刚在青馨家园二区14栋1单元402室,盗窃现金人民币约500元、英纳格手表一块。3、被告人袁先红伙同唐金刚在青馨家园二区15栋3单元903室,盗窃现金人民币约600元。4、被告人袁先红伙同唐金刚在青馨家园二区15栋4单元903室,盗窃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袁先红于2017年3月13日主动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黑水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袁先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袁先红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唐金刚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1、佟某、王某2、余某陈述;证人高某证言;袁先红、唐金刚、高某辨认笔录;唐金刚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监控录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先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袁先红曾经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犯罪”数额较大”标准以一千元计算。被告人袁先红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先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障公民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先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二、被告人袁先红与唐金刚共同退赔被害人佟某人民币二千二百元、王某2人民币五百元、王某1人民币六百元、余某人民币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李孟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颖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