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8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亚红、荆长安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亚红,荆长安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亚红,女,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长安,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杨亚红因与被上诉人荆长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亚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亚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亚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燕燕审判员 柴雅琳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