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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郑某某、合肥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俊援,郑国强,合肥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790号申请执行人罗俊援。委托代理人李某。被执行人郑国强。被执行人合肥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良白路186号轻工业厂房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55001E。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俊援与被执行人郑国强、合肥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18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37062.67元、被执行人郑国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8766.67元、迟延履行利息1155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450元、执行费2562元、共计人民币179996.34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郑国强、合肥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9996.3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汤明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相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