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希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希全,男,1951年4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崔明玉,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希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致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希全及辩护人崔明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希全在青岛市城阳区赵家堰社区3号楼西侧路灯下因琐事与被害人毛某发生争执,过程中王希全将毛某推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毛某头部外伤致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内多发性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并有昏迷、右下肢活动障碍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王希全被传唤到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希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希全辩称:其系过失犯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其有自首情节;其系初犯、偶犯;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希全与被害人毛某系同村村民。2016年8月6日21时许,王希全与他人在城阳区赵家堰社区3号楼西侧路灯下打牌,毛某与王希全因之前债务问题发生口角,毛某先推搡王希全胸部一下,王希全遂用双手掌推毛某肩部,致使毛某仰某倒在水泥地上,头部受伤。经鉴定,毛某头部外伤致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内多发性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并有昏迷、右下肢活动障碍等神经性系统症状和体征,其损伤属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希全接侦查人员的电话通知后到案。王希全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毛某108000元并取得谅解。2017年6月28日,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王希全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本庭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王希全的到案经过。2、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6日晚上,我丈夫毛某在楼下玩,我回家不久就听到毛某和王希全在下面吵吵,后来我跑到厕所窗户看到王希全、毛某面对面站着相互吵吵,我怕他们打架就往楼下跑。下楼后,我发现毛某仰某躺在地上,自己动弹不了,也不会说话。我把毛某扶起来,当时王希全在边上站着,我对王希全说:“你为什么要推倒他。”后来,王希全离开了现场,我将毛某送到了医院。多年前,王希全向我家借了3000元钱,一直没有还,我一个亲戚给王希全送过钢板,王希全一直没有付钱,我们两家因为这件事所以有点矛盾。案发当晚,我们村一个人找王希全要钱让毛某听到了,毛某上前说王希全,他们两个就发生了冲突。3、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6日晚9点左右,我和丈夫王希全在楼下乘凉,王希全在3号楼西北角的路灯旁边和儿媳魏某、村民胡某3、胡某2、张某打保皇。期间,我的一个干亲家和王希全要钱,当时毛某在边上看打牌,我干亲家走了以后,毛某骂骂咧咧的说:“整天的不是欠这个人的钱,就是欠那个。”王希全就问:“你骂谁?”毛某说:“我就骂你怎么了。”这个时候,王希全、毛某就站起来面对面了,他们两人距离很近,毛某朝着王希全前胸打了一拳,王希全往后退了一下,接着王希全就朝毛某双肩处推了一下,毛某倒地了,头朝北、脚朝南仰某躺地上,我看毛某躺地上不动了,我就拉着王希全回家了。4、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6日晚上9点左右,我和王希全、王希全儿媳、胡某3等人在赵家堰社区3号楼3单元西侧水泥路上打扑克。当时,我们村有个老婆找王希全要钱,两人说了几句,老婆就离开了。过了没多久,毛某到了我们旁边,去了之后就骂骂咧咧的,王希全听出是在骂他,就站起来和他对骂,两人当时在我北侧,因为我的腰不好,我想扶着打牌的小桌起来看,我刚站起来,就看到毛某倒在地上,当时他先蹲坐在地上,接着后脑着地,当时头碰在地上时我听到砰的一声。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6日晚上9点左右,我和胡某2、王希全、王希全的儿媳、胡某3在赵家堰小区3号楼3单元西侧水泥路上打保皇。我们村一个中年妇女过来向王希全要钱,后来那名女子离开了,接着毛某就骂骂咧咧的走到我们打扑克这边,我看他喝酒了,他骂骂咧咧大体意思说光知道花钱不知道还。王希全站了起来骂毛某,并问毛某骂谁。毛某与王希全两人互相骂了起来,毛某上前朝王希全身上推打了一下,王希全就说:“你还要打仗?”王希全就上前用手往外推毛某,两人当时面对面,王希全面向北,毛某面向南,接着毛某被王希全推着往后倒退接着就仰某朝上倒在水泥地上。我们一看双方出事了,就离开了。6、证人胡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6日晚上,我和王希全、魏某、胡某2等人在赵家堰小区3号楼西侧路灯下面打牌。当天晚上9点左右的时候,有一个女的过来找王希全要债,王希全说下个周给她,这个女的就走了。我听到毛某在旁边骂骂咧咧的,大体意思是说做人一定要讲信誉,原话我记不清了。王希全就朝毛某说:“你骂谁?”毛某用手指着王希全说:“我就骂你王希全怎么了。”说话的时候,两个人就站起来面对面,毛某朝着王希全前胸打了一下,王希全往后退了一步,接着王希全就朝毛某双肩处推了一下,把毛某推倒在地上,毛某先屁股着地,之后后脑着地倒下,这个过程很短,王希全再没有和毛某发生过肢体接触,也没有再打他,后来我拨打了120。7、住院病案证实,被害人毛某受伤后的住院治疗情况。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毛某的伤情。9、户籍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10、谅解书、收条、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的家属代其赔偿情况。11、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调查,被告人王希全适用社区矫正。12、被告人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6日晚上9点左右,我和魏某、胡某3、胡某2及张某在赵家堰村3号楼西侧路灯下打保皇。期间,我一个本村姓荣的亲戚过来跟我要钱,我跟她说下个周还给她,她就离开了。毛某过来可能听到我亲戚要钱的事,他就在我们打牌的旁边骂骂咧咧,说欠钱不还,我听出是在骂我。我就站起来问他:“你骂谁?”他说:“我就骂你。”他还说:“我不光骂你,我还要打你。”他用手指着我的额头比划,用拳头打在我的胸部一拳,然后我就火了,用双手推了毛某肩膀一下,把毛某推倒了。毛某屁股先碰地接着后脑着地仰某倒下,我和毛某没有再接触过。我和毛某之间有点矛盾,我经营锅炉厂时,毛某的连襟向我供过钢板,当时没给他付钱。毛某也在锅炉厂干过,自称工厂也欠他钱,但是欠什么钱我不知道。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是本案被告人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本院评判如下: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中,被告人在对被害人掌推时,在当时情境下,其主观上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其故意实施用手掌推的伤害行为,由此导致被害人毛某倒在水泥地上,头部受伤。经鉴定,其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告人用手掌推的故意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间接因果关系。本案被告人用手掌推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系过失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希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希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偶犯、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案系民间矛盾,被害人对本案引发亦有一定责任。鉴于王希全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考虑到被告人王希全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希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晓磊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