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兆林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兆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66号罪犯王兆林,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08)淄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兆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4884.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鲁刑一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7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2月22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2月2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5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兆林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兆林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兆林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兆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兆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9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