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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通金峰橡塑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苏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峰橡塑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南通苏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576号原告:南通金峰橡塑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东路15号110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57972354F法定代表人:许国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苏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化工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倪亮。原告南通金峰橡塑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苏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南通金峰橡塑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通金峰橡塑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滢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