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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春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春玲,吕福明,周会礼,刘新经,周昊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浦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炳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春玲,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吕福明,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周会礼,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被执行人刘新经,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昊辰,女,2005年农历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被执行人应当共同继承的、预告登记在被继承人吕春香(身份证号码)名下、由申请执行人开发建造的、位于威海临港区蔄山镇正气路5-7号403室及其附属储藏室的房产所有权折抵吕春香及其配偶周永辉夫妇生前欠付申请执行人代为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双方相互不再追究。本案就此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