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玉禄、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禄,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930号申请执行人秦玉禄,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李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秦玉禄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18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玉禄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强归还欠款12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强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有18个,案件标的2967203.37元,多为终本结案。2017年3月3日,本院(2011)衢江执民字第1620号案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900元,申请执行人秦玉禄按比例参与分配,分得执行款194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强在中国建设银行江山中山中路支行的工资账户,逐年进行分配。另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