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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与上海虹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上海虹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402号原告: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丽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懿雯,女。被告:上海虹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楼四层404-47室。法定代表人:刘银美。原告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86元,减半收取计4,543元,由上海顺意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