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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科乐与吴涛、张掖市第四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乐,吴涛,张掖市第四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158号原告:张科乐,男,200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住甘肃省张掖市,学生。法定代理人:张长存,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住甘肃省张掖市,自由职业,系原告张科乐之母。被告:吴涛,男,200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吴玉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系被告吴涛之父。被告:张掖市第四中学。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北大街117号。法定代表人:史尚山,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科乐与被告吴涛、张掖市第四中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科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