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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雪意与被执行人李月丽、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雪意,李月丽,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817号申请执行人任雪意,男,1974年0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月丽,女,1979年02月0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永,男,1982年01月06日出生。任雪意与李月丽、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1727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7月05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月丽、张永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已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