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海英、陈雅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英,陈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刑初62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海英,女,1958年5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台州市路桥区。2017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雅,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台州市路桥区。2017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7)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海英、陈雅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红、被告人梁海英、陈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梁海英、陈雅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人民路74号“红波家电”贩卖淫秽光盘,共获利人民币30余元。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陈雅在路桥区金清镇人民路74号“红波家电”内以5元的价格向丁某贩卖名为“福建空姐口交”的光盘1张。经鉴定,该光盘属于淫秽物品。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陈雅、梁海英在路桥区金清镇人民路74号“红波家电”内以每张2.5元的价格向刘某贩卖“山西炮友性港湾淫乱③酥胸大美女”等光盘4张。经鉴定,其中3张光盘属于淫秽物品。2017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路桥区金清镇人民路74号“红波家电”内当场查获疑似淫秽光盘195张。经鉴定,其中156张光盘为淫秽物品。同日,被告人梁海英、陈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梁海英、陈雅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海英、陈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丁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初审鉴定书、淫秽光盘上交清单、退缴违法所得票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英、陈雅以牟利为目的,结伙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梁海英、陈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并已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海英、陈雅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海英、陈雅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海英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陈雅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梁海英、陈雅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梁海英、陈雅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平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瑛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