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9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承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承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9211号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号金蝶软件园*座***层。法定代表人:徐少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健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凯欣,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广州市承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2号1710房。法定代表人:杨伟雅。委托代理人:杨伟健,员工。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承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蝶公司委托代理人叶健红、李凯欣,被告承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伟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金蝶公司诉称:原告于1993年8月5日在深圳成立���原名“深圳金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0日变更为“金蝶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8日变更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原告成立后就陆续使用“金蝶”“Kingdee”“K/3”“K3”等商标,并分别在第9类、第42类注册。原告一直专注于企业管理软件产品研发生产和互联网服务市场,主营“K3”等系列企业应用软件及服务,原告的软件产品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2015年11月,广州威尔弗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的客户)向原告投诉,称其从被告购买的“金蝶K/3”软件不能正常使用,要求原告派人处理。原告派技术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核查,鉴定该软件是盗版软件。根据广州威尔弗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其与被告于2015年4月8日签订《金蝶软件销售合同》,合同金额232400元。此外,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在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非法销售盜版软件并在此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实施及服务,在向客户派发的名片、网站、与客户签订的《金蝶软件销售合同》等均突出使用了与原告“Kingdee”“金蝶”“K/3”“K3”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50432号“K3”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删除网站http://www.chengqi.hk中的宣传内容);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被告承启公司辩称:我方是金蝶公司的代理商,我方是金蝶公司的其中一条产品线,“金蝶”的商标我方有权作百度推广信息。2014年原告曾经���我方出具过金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在网站建站时,给原告审批过一次,且已经向我方出具了相关材料。经审理查明:1993年8月5日,金蝶公司成立,为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450432号“K3”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变更为金蝶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磁盘、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软盘、密纹光盘(可续储存器)、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光盘,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0年9月28日至2010年9月27日止。2010年8月9日,经商标局核准,“K3”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2011年11月12日,中国版权协会颁发金蝶公司被评为2011中国版权产业最具影响力企业的《荣誉证书》。2013年6月28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认定金蝶公司为软件企业。2014年9月30日,金蝶公司被深圳市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15年4月8日,案外人广州威尔弗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弗公司)(甲方)与承启公司(乙方)签订《金蝶软件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金蝶软件,软件使用许可费及实施费共232400元,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预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费用的50%,即116200元;软件安装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费用的30%,即69720元;软件安装完毕之日起20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费用的20%,即46480元;乙方向甲方交付软件光盘或磁盘、加密卡(如有)、产品手册,交货方式为乙方上门安装,软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注册;服务周期自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乙方销售的软件免费服务期限是交货之日起一年,服务内容包括产品安装、培训、指导初始化、日常操作疑难解答等。合同附件产品清单显示软件版本“金蝶K3”字样,金额为232400。金蝶公司认为该合同是软件销售并提供服务的合同。同年11月,上述案外人威尔弗公司由于软件不能正常使用而向金蝶公司进行投诉。金蝶公司就涉案软件于2015年12月4日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软件界面截图上方突出显示的长条深色底上是大写的“金蝶K/3WISE”字样,该长条右下角是字体较小的“Kingdee”;鉴定结论为:产品序列号及软件特征码为F7EBF966D87411FB的软件产品,经验证并非金蝶公司的正规授权许可,属于盗版金蝶K/3WISE14.0产品并存在非法使用和盗用情况,属于对金蝶软件进行非法授权的盗版软件。深圳市版权协会出具的2016深版协电证固字第0008、0009号《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载明:2016年1月14日,该会在申请人广州威尔弗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场地的办公电脑打开金蝶K/3系统软件,将涉案页面进行截图保存及电子证据固化;该会还使用申请人提供的QQ账号30×××53和密码登录QQ客户端,对“威尔弗ERP项目成员群”显示的相关涉案聊天内容的页面进行截图保存及电子证据固化。证据固化中对金蝶K/3系统软件的截图显示以下内容:成功登录软件后点击“关于”选项所弹出的界面显示“金蝶K/3WISE”“金蝶K/3FORWindows”,授权失效日期2099-12-30,本软件使用权属于金蝶软件,版本14.0.0,产品序列号F7EBF966D87411FB,版权所有:(c)1998-2016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等信息。证据固化中对“威尔弗ERP项目成员群”的截图显示以下内容:该QQ群内部分成员于2016年1月份在QQ群内反映,在使用K3软件的过程中出现软件无法登陆、登录后被强制退出、该应用程序暂时没有可供使用的服务器或许可请稍后再试等错误提示信息的情况,QQ账号为75075606(昵称:金蝶杨伟健)的群成员则回复称“让网管把服务器重新启动一下”等内容。承启公司表示其向广州威尔弗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的是软件测试许可,因此出现了“威尔弗ERP项目成员群”中群成员所反映的软件使用问题。深圳市盐田公证处针对上述网页保全行为出具了(2016)深盐证字第3698号公证书载明:2016年4月27日,在www.chengqi.hk网站的“产品中心”页面下拉浏览,可见“K3产品线”字样,该字样下方显示有“金蝶K3WISE”“金蝶K3COLOD”字样的两款单机财务软件,页面底端显示有“广州市承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承启公司确认www.chengqi.hk网站系其所开办,上述网页的内容也是其所上传。金蝶公司认为,涉案合同附件的产品���称及公证书中均使用了近似于与原告“K3”注册商标的标识;经比对,两者构成近似。金蝶公司为证明承启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提交了一张《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载明:日期2015年5月13日,付款人威尔弗公司,收款人承启公司,金额人民币116200元。承启公司为此开具给威尔弗公司11张金额均为9999元以及1张金额为6211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另查明,承启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8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软件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零售、软件零售、软件批发等。金蝶公司就同一款产品分别起诉承启公司,本院以(2016)粤0106民初9209号、9211-9214号共5案立案���合并审理。以上事实,有金蝶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销售合同、电子证据固化报告、产品鉴定报告、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金蝶公司系第1450432号“K3”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盗版软件的问题。金蝶公司提交了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被控侵权的产品序列号F7EBF966D87411FB的金蝶K/3WISE软件为盗版软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金蝶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盗版软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用权的行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原告对侵权的具体描述,涉案合同是销售软件与服务的合同,案外人威尔弗公司所使用的涉案软件系从承启公司所购得,该软件与第1450432号“K3”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涉案软件的销售合同上使用了“K3”字样,承启公司所开办的网站上对于软件产品的宣传中亦使用了“K3”字样,与金蝶公司享有的第1450432号“K3”注册商标相比均构成相似,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故本院认定两者构成近似,承启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承启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金蝶公司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无足够证据证明,鉴于承启公司就侵权软件收到116200元且本案为就该软件提起的诉讼之一,鉴于金蝶公司软件的使用方式(如本案中的侵权软件一经使用就极��被消费者察觉出问题,使侵权者难以一售而逸)对持续侵权的影响;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类型、知名度、被告承启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承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450432号“K3”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删除网站http://www.chengqi.hk中的“K3”字样;二、被告广州市承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广州市承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5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万 方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人民陪审员 谢淑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月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