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509杜天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天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50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天定,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日再对被告人杜天定继续决定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7]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天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战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天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天定于2016年10月23日16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豫D×××××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州市吴中区东湖村港南309号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姚某1驾驶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擦。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发后被告人杜天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天定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7mg/100ml。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杜天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杜天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4、付某,4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姚某2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现场方位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照片,谅解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杜天定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天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天定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天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天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天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