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865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伏俊义,男,汉族,农民。被告杨甲,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周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倩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