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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865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伏俊义,男,汉族,农民。被告杨甲,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周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倩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