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8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朝民、泌阳县周河矿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朝民,泌阳县周河矿产品有限公司,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晁悠扬,赵建刚,吴祖亮,李敬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867号之三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操,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元元,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朝民,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泌阳县周河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马谷田镇黄庄村委下周河村。法定代表人:吴祖亮,任经理。被告: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古城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敬远,任经理。被告:晁悠扬,女,汉族,住泌阳县。被告:赵建刚,男,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吴祖亮,男,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李敬远,男,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朝民、泌阳县周河矿产品有限公司、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晁悠扬、赵建刚、吴祖亮、李敬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泌阳县人民路南段西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1647),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泌阳县人民路南段西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1647),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党书明审判员 姜丽君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