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文初与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初,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106号原告:张文初,男,汉族,1949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新世纪商务大厦B幢6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04325356B。法定代表人:谢炳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翰丹,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苏,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初与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文初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文初负担。审判员 沈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