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03行初0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华希来与仪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希来,仪征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003行初0123号原告华希来,男,汉族,1991年7月13日生,江苏省仪征市人,住仪征市。被告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仪征市工农北路123号。法定代表人胡海洋,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希来诉被告仪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华希来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希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希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希来负担。审 判 长  孙 青人民陪审员  陈树宾人民陪审员  施一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欣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