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张文与龙志刚、龙李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张文,龙志刚,龙李军,李红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1080号原告:龙张文,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被告:龙志刚,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被告:龙李军,男,31岁,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被告:李红秀,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龙张文与龙志刚、龙李军、李红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龙张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苏庆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