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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张文与龙志刚、龙李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张文,龙志刚,龙李军,李红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1080号原告:龙张文,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被告:龙志刚,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被告:龙李军,男,31岁,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被告:李红秀,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龙张文与龙志刚、龙李军、李红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龙张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苏庆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