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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国政与王彩云、王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政,王彩云,王彩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375号原告:张国政,男,住齐河县。被告:王彩云,女,住贵州省。被告:王彩华,女,住齐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国政诉被告王彩云、王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国政承担。审判员  孟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