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129之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峰、赵小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赵小忠,张安萍,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129之12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赵小忠,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张安萍,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赵小忠、张安萍、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赵小忠、张安萍、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峰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日止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0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王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被执行人已直接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0000元。本案执行标的为515700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