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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第1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松林何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松林,何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第14863号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0010373397630XH。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忠,重庆莱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林,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何莲,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松林、何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文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