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破申1号申请人: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56号。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政,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后长街8号。法定代表人:杨守煜,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30日,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4日通知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告知本院对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其破产清算没有异议。本院查明: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已取得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599999元,承担自2014年3月4日起按年息8.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无力清偿债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22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另查明: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于2009年9月16���,登记机关为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为武昌区后长街8号,法定代表人杨守煜,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建筑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资讯)、房地产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建筑装饰材料、日用品、皮革、箱包、服装服饰的销售。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武汉博兴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武昌区首义文化广场地下空间A、C地块欢乐城项目在建工程房地产评估价为106066万元,该项目没有完工,房产已经被全国各地法院查封,公司目前负债约合人民币17.42亿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经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为武昌区后长街8号,故本院对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债权人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没有异议。故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湖北九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任永开审 判 员 胡向阳审 判 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 晔书 记 员 陈岚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