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玉辉与余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辉,余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764号原告:周玉辉,男,生于1974年6月28日,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被告:余恩华,男,生于1976年4月6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原告周玉辉诉被告余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周玉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玉辉负担。审判员 尤珍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昌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