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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玉辉与余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辉,余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764号原告:周玉辉,男,生于1974年6月28日,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被告:余恩华,男,生于1976年4月6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原告周玉辉诉被告余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周玉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玉辉负担。审判员  尤珍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昌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