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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业威与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业威,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803行初16号原告罗业威,男,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高锦明、周超毅,均系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地址: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楼。法定代表人罗嫔静,局长。委托代理人阙列辉,连南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薛蕙蕙,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号交通大厦*层**层。法定代表人杨蔚宁,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世乐、黄汝艳,均系该局干部。第三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五星村湖其塘(曙光路)。法定代表人廖文干,总经理。原告罗业威不服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业威的委托代理人高锦明、周超毅,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的副局长潘献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阙列辉、薛蕙蕙,被告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张世乐、黄汝艳,第三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文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业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业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业威自愿负担。审判长  陈炳聪审判员  陈桂清审判员  邝正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