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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隆鑫租赁服务站与周建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隆鑫租赁服务站,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隆鑫租赁服务站。经营者张广岩。被执行人周建军。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5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