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齐桂娥与南陆旗、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齐桂娥,女,汉族,1958年9月13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南陆旗(又名南路岐),男,汉族,1951年3月11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南建华,男,汉族,1975年4月18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齐桂娥与南陆旗、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齐桂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并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南陆旗、南建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南陆旗、南建华偿还申请执行人齐桂娥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3年农历12月12日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并交纳案件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建华、南陆旗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了申请执行人齐桂娥借款480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齐桂娥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南建华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