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书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书诚,姚进,梁学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440号申请人:威海市经区兴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江。被申请人:姚书诚,男,汉族,住威海市。被申请人:姚进,男,汉族,住威海市。被申请人:梁学猛,男,汉族,住威海市。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书诚、姚进、梁学猛在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15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