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766 余文凤申请执行李豫黔、牟标、江培琴民间借贷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凤,李豫黔,牟标,江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766号申请执行人余文凤,女,1965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李豫黔,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牟标,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江培琴,女,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委托代理人石祥华,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2016)黔2725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李豫黔、牟标、江培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余文凤借款本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李豫黔、牟标、江培琴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豫黔银行存款20872元(与张泽举申请执行一案共同冻结)。经本院通知,被执行人牟标、江培琴委托代理人石祥华到场,与申请执行人余文凤及被执行人李豫黔共同协商,被执行人牟标、江培琴请求延期至2017年8月31日前清偿所欠本案债务,并自愿由法院查封其经营的贵州益盛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林权;申请执行人余文凤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意见,如逾期未履行,要求评估拍卖查封林权。同时表示如不能拍卖林权,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李豫黔的财产偿还所欠债务。被执行人李豫黔对上述履行意见表示无异议。本院依照双方协商履行意见对登记在贵州益盛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林权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牟标、江培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余文凤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仕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