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新胜、李刚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新胜,李刚波,汪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26号申请执行人杜新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刚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汪欢,女,汉族,平邑县人民医院职工。本院在执行杜新胜与李刚波、汪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刚波、汪欢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守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