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拓明高与被告张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明高,张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713号原告:拓明高,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树店。被告:张桃忠,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杨山村。原告拓明高诉被告张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明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明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300元。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