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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拓明高与被告张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明高,张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713号原告:拓明高,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树店。被告:张桃忠,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杨山村。原告拓明高诉被告张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明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明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300元。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