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657糜森斌与陈荣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森斌,陈荣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657号原告:糜森斌,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陈荣祥,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糜森斌与被告陈荣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糜森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祥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荣祥支付所欠运费33500元及逾期利息(以33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起,被告陈荣祥雇佣原告糜森斌为其运输土方。2015年2月10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33500元,并承诺于2015年6月底付清,但至今未给付上述欠款。被告陈荣祥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5年,原告糜森斌为被告陈荣祥在御东国际工地从事土方运输。2015年2月10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33500元,并出具结算清单给原告。该款被告至今未付。2017年2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账清单以及到庭原告的相关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糜森斌与被告陈荣祥之间依法成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应当及时给付运输费。原告的诉请,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荣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糜森斌运费33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陈荣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98元,由被告陈荣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陈荣祥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审 判 长 张厚祥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