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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蒲江鸿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周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蒲江鸿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周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锋。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鸿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洪。被执行人周小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蒲江鸿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周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鸿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小洪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白河路二段XX号X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权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