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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叶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10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7)第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忠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中山大厦某某号二楼开设某某动漫游戏厅组织赌博。同年11月12日警方在该游戏厅内,当场查获电子游戏机24台、赌资5540元、游戏硬币100枚、游戏机彩票100张、游戏机主板4台、自助存票机2台、高速兑币机1台,并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及参赌人员14人和工作人员2名。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游戏机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中山大厦某某号二楼开设某某动漫游戏厅组织赌博。同年11月12日警方在该游戏厅内,当场查获电子游戏机24台、赌资5540元、游戏硬币100枚、游戏机彩票100张、游戏机主板4台、自助存票机2台、高速兑币机1台,并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及参赌人员14人和工作人员2名。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游戏机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游戏机、殷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净化社会风气,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天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