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辉与吕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吕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175号原告:陈辉,男,生于1977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吕宁,男,生于1984年1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陈辉诉被告吕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辉于2017年7月21日以已经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麻鹏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