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滕秀美与邹振东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秀美,邹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滕秀美,女,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范勇,系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振东,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滕秀美与被执行人邹振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4539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