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武汉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耀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耀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875号原告:武汉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开明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红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丹,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耀春,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耀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金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83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 齐书 记 员 X 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