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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辖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彪与张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彪,张亚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彪,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彬,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高彪与被上诉人张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渝0231民初15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88号附1号19-1,故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高彪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高彪的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垫江县,故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