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安福县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周桂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县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桂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780号原告:安福县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涂龙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清,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桂龙,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安福县人,司机,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县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桂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福县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安福县奔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