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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永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永来,苏春芬,柴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31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柴永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苏春芬,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柴占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柴永来、苏春芬、柴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柴永来、苏春芬、柴占伟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