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乔树勇、景红洲与张跃进、张腾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树勇,景红洲,张跃进,张腾飞,杨雯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2195号原告:乔树勇。原告:景红洲。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启明,山西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进。被告:张腾飞。被告:杨雯菁。原告乔树勇、景红洲与被告张跃进、张腾飞、杨雯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乔树勇、景红洲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张跃进偿还原告乔树勇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82000元,合计382000元(利息截止2017年5月21日);二、被告张跃进偿还原告景红洲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87000元,合计337000元(利息截止2017年5月21日);三、被告张腾飞、杨雯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3日原告乔树勇出借被告张跃进30万元,承诺利息按1分计,2014年10月12日还清;2015年3月原告景红洲出借被告张跃进25万元,承诺每月利息4000元,2015年6月底还清。但到期被告张跃进均未能清偿,后二原告与被告张跃进、张腾飞、杨雯菁达成协议,张腾飞和杨雯菁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乔树勇与原告景红洲分别与被告张跃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人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应属于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树勇、景红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95元,退还原告乔树勇、景红洲。审判员 孔一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云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