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2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李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李惠,马小林,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2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负责人:万国庆,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惠,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小林,男,1982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燕,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惠、马小林、王燕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惠、马小林、王燕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