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朱杰、冯世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杰,冯世董,周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民终1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杰,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世董,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婷,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朱杰因与被上诉人冯世董及原审被告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一审中提出案涉18万元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其仅提供了银行往来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而上诉人则提交了双方存在彩票交易往来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也证实了其愿意承担上诉人购买彩票造成损失的事实。上诉人也曾就购买彩票造成的损失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上诉人有赔偿原审被告损失的动机和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提供相应证据提出本案款项应为侵权赔偿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本案与原审被告无关。本案涉嫌被上诉人刑事犯罪,应当中止审理。冯世董辩称,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主张涉案款项为购买彩票造成的损失无相应依据。周婷未作答辩。冯世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朱杰、周婷立即返还银行垫付款18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债务实际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朱杰、周婷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杰与周婷系夫妻。2015年8月26日,周婷与上虞农商银行梁湖支行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25万元,冯世董及其女友胡姣、朱杰皆为合同保证人。因该笔贷款即将到期,朱杰为其妻周婷转贷需要资金,从2016年7月7日起多次通过发微信等联系方式要求冯世董帮助解决转贷资金。冯世董出于朋友关系,以及朱杰保证当天还贷就能放贷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15万元及自有资金3万元共18万元,于2016年8月23日交付给朱杰,同时朱杰办理了银行还贷手续。还贷办理完,冯世董当日即向朱杰催讨借款,朱杰却以银行无法放贷为由至今未能归还。一审法院另查明,朱杰于2016年11月,以冯世董在彩票买卖中造成其损失23万元属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公安机关已予立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冯世董交付给朱杰的18万元,是属借贷关系还是侵权赔偿?朱杰主张该款项系冯世董赔偿其购买彩票所造成的损失,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与其庭审中陈述有关彩票造成的损失,已在本案受理后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控告冯世董存在诈骗行为,骗取23万元的事实相矛盾,而冯世董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实朱杰请求冯世董帮助还贷,及冯世董帮助朱杰归还周婷贷款18万元后,朱杰未能及时归还冯世董催讨的18万元的事实,因此该案的纠纷应属民间借贷关系。该院对朱杰、周婷的抗辩不予采纳。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且双方未约定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冯世董起诉要求朱杰、周婷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自约定归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朱杰、周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冯世董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朱杰、周婷负担。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朱杰向本院提交2017年6月7日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出具给上诉人的受案回执一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投资,由于被上诉人欺骗导致上诉人亏损,本案所涉款项应当是损失赔偿。被上诉人冯世董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此仅为公安机关对于上诉人报案的受理通知。原审被告周婷未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意见。被上诉人冯世董、原审被告周婷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定如下:该受案回执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出具,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份证据仅为公安机关受理上诉人报称的被诈骗案的通知,尚不足以证明该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不能证明本案所涉款项系上诉人被被上诉人诈骗的款项;同时,上诉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自愿承担该笔款项或自认该笔款项为诈骗的赔偿费用,故上述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所要证明的目的,亦不影响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本案所涉18万元款项性质是否为借款。上诉人对于收到被上诉人交付的18万元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款为彩票投资的赔偿款项,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且上诉人在二审中明确陈述当时出于客气让被上诉人先借钱给上诉人把银行的事情处理一下,可知上诉人系将借款的意思表示向被上诉人进行了明示,其主张被上诉人自愿主动承担该笔款项或自认该笔款项为赔偿费用等上诉理由也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结合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性质为借款并无不当。因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存在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综上,朱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朱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淼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孙禾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怡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