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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与刘雅爱、李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刘雅爱,李强,杜丽军,高保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泉市。负责人杜晨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飞,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雅爱,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人,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亮,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人,系原告亲戚。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琰,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盂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丽军,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盂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保明,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盂县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雅爱、李强、杜丽军、高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以下事实认定不清:一、原判决认定”平安财保阳泉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平安财保阳泉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本案所涉晋C×奔驰越野车交强险投保单,商业险投保单各一份,投保人签字处由林某签字确认,证实上诉人已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经被上诉人刘雅爱质证,其否认收到过该投保单,且林某签字非本人所签;二、原判决认定车辆施救费800元,但原审原告对此的诉讼请求为500元。以上事实,应在重审中予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1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瑞文审判员  田志国审判员  郭严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井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