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洪炬、唐旦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炬,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徐志权,杨寿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8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炬,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2011年6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到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3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旦群,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到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3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红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祝央,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到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3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罗德美,女,1991年9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罗甸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到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3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会云,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到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3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小映,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志权,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家住慈溪市。2008年10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5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到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寿彬,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宜宾市南溪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到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炬、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徐志权、杨寿彬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涛、被告人洪炬、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徐志权、杨寿彬及辩护人张红霞、林小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炬、唐旦群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洪炬物色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男性作为诈骗对象,并将被害人手机号码提供给被告人唐旦群,由被告人唐旦群色诱被害人并将其约出,再由被告人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徐志权等人陆续出场扮演被告人唐旦群朋友的角色,诱骗被害人参与“牛哄哄”赌局,通过诈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并要求被害人出具巨额赌债的欠条。如被害人出具欠条,则由被告人杨寿彬出面讨债,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具体如下:1.2016年9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洪炬、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等人经预谋,先由被告人唐旦群将被害人励某骗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圣巴里咖啡厅某包厢内,后由被告人洪炬、胡祝央、罗德美等人陆续出场,采用纸牌“牛哄哄”的形式,由被告人洪炬实施诈赌,由被告人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等人配合诈赌,共同骗得励某人民币12000余元,并要求励某就所欠赌债出具1张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的欠条,但因励某拒绝出具而未得逞。2.2017年1月7日,被告人洪炬、唐旦群、徐志权、陈会云等人经预谋,先由被告人唐旦群将被害人姚某骗至慈溪市古塘街道教场山附近圣骑士咖啡厅某包厢内,后由被告人陈会云、徐志权等人陆续出场,采用纸牌“牛哄哄”的形式,由被告人徐志权实施诈赌,由被告人唐旦群、陈会云等人配合诈赌,共同骗得由姚某就所欠赌债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的欠条1张。同月10日,被告人洪炬指使被告人杨寿彬向姚某催讨,实际骗得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杨寿彬明知上述赌债是被告人洪炬等人诈骗所得,仍帮助催讨。3.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洪炬、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等人经预谋,先由被告人唐旦群将被害人陈某2骗至慈溪市古塘街道教场山附近圣骑士咖啡厅某包厢内,后由被告人洪炬、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陆续出场,采用纸牌“牛哄哄”的形式,由被告人洪炬实施诈赌,由被告人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配合诈赌,共同骗得陈某2人民币约900元及由陈某2就所欠赌债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的欠条1张。次日,被告人洪炬指使被告人杨寿彬向陈某2催讨,但未得逞。被告人杨寿彬明知上述赌债是被告人洪炬等人诈骗所得,仍帮助催讨。被告人洪炬、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徐志权、杨寿彬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各被害人均已得到退赔,各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洪炬、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徐志权、杨寿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励某、姚某、陈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收条、谅解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洪炬、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徐志权、杨寿彬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洪炬、唐旦群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杨寿彬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徐志权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洪炬、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徐志权、杨寿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洪炬、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杨寿彬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徐志权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炬、唐旦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徐志权、杨寿彬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炬、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杨寿彬诈骗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洪炬、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徐志权、杨寿彬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已向被害人退赔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洪炬、唐旦群、胡祝央、罗德美、陈会云、徐志权、杨寿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张红霞、林小映分别请求对被告人唐旦群、陈会云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唐旦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胡祝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罗德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陈会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徐志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七、被告人杨寿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