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229腾洪国与钱海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洪国,钱海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229号原告:腾洪国,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永燕,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川飞,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海亚,女,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3041D,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主要负责人:许威。原告腾洪国与被告钱海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腾洪国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腾洪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钱海亚、平保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腾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腾洪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