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朗创发服装配料店与曾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大朗创发服装配料店,曾天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515号原告:东莞市大朗创发服装配料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富康路***号*楼。经营者:陈灿谋,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涛,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会娟,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天飞,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东莞市大朗创发服装配料店诉被告曾天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大朗创发服装配料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天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大朗创发服装配料店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大朗创发服装配料店撤回对被告曾天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1元,由原告东莞市大朗创发服装配料店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凤英游舒婷 百度搜索“”